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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威子以运输毒品案)_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1596号

被告人威子以,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1982********,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普格县人,家住普格县**乡**村**组**号。2015年12月24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普格县公安局刑拘在逃,2019年5月23被抓获归案。2019年6月12日经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普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格县看守所。

本案由普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威子以涉嫌运输毒品罪,向普格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普格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19年8月20日,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初,阿某某(已判刑)雇佣被告人威子以到云南省运输毒品,约定事成付5万元的报酬。威子以同意后便与阿凉拉色一同从西昌市出发,前往云南省。途中,阿某某、威子以二人遇到了同样准备到云南省贩卖、运输毒品的日某某(已判刑)、阿某甲(已判刑)二人。经协商,阿凉拉色和威子以同意有偿帮日某某、阿某甲二人运输毒品。后四人共同到云南省临沧市的老板家中购得毒品,日某某、阿某甲先行返回西昌。2014年6月13日,阿某某、威子以背着毒品行至云南省施甸县长水乡至保山老公路处时,遇到巡查的民警,阿某某被当场抓获,威子以乘机脱逃。民警当场从阿某某随身携带的黑色背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7块。经当面称量,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2560克;经鉴定,7块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含量为42.46%。2014年6月19日,阿洛么次里、日使莫空扎被抓获归案。2019年5月23日,威子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称量记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威子以非法运输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文菊

2019年9月11日

附:侦查卷宗肆卷、散卷材料3份、光盘壹张随起诉书一并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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