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娄东生,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7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住通许县**镇**村委**村。2016年9月6日因盗窃罪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2017年11月14日因盗窃罪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8年6月28日因盗窃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8月23日予以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3月17日被通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1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通许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日对娄东生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东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5日晩23时许,被告人娄东生在通许县文卫路阳光丽景东胡同内,将李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金赫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3410元。
2.2020年4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娄东生进入通许县玉皇庙镇南娄洼村委后娄洼村兰某某家中将一辆隆鑫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2365元。
被告人娄东生于2020年3月17日到通许县公安局玉皇庙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娄东生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兰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 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东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东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东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娄东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二磊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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