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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娄凯特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1〕302号 

被告人娄凯特,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商厦**幢**室。因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凯特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娄凯特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6月份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娄凯特向王某甲(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并通过王某某向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收买至少178套银行卡信息资料(含U盾、关联的手机号码、网银密码及U盾密码等)非法提供给黄某某、张某某、“卡特”(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赚取租金差价的方式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 

经查实,被告人娄凯特将银行卡提供给上家后,诈骗犯罪分子诱骗被害人进入被其控制后台的“幸运彩票”、“凤凰彩票”等APP软件,以“充值下注”或“充值后刷单 ”可高额获利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不断充值钱款,之后以“账户异常”、充值多倍才能提现“等方式骗取钱财。被害人王某乙于2019年10月13日被骗后向蔡某某农业银行账户622848**********转账人民币1999.65元;被害人杨某某于2020年2月11日被骗后向蔡某某浙江稠州银行账户62102**********转账人民币10万元。

案发后,2020年5月19日1时许,被告人娄凯特在温州市鹿城区卧云南苑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在其住处查获他人银行卡及U盾、手机卡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4部、银行卡及U盾、手机卡等物品;

2.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转账记录、情况说明、开卡及销卡记录;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陈某某等18人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娄凯特及同案黄某某、王某某、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百度云盘数据、银行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凯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凯特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凯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娄凯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存勇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娄凯特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43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 手机4部、记事本2本、银行卡及U盾、手机卡等物品暂存于温州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平阳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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