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娄勇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790号

被告人娄勇,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号**楼**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小区**栋**单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0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区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勇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娄勇于2020年9月7日18时许在武汉市江汉区**路**附近被巡逻至此的民警抓获并带回派出所调查。根据被告人娄勇的供述,民警在其驾驶的轿车内钱包中搜查到一包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绿色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经称量及鉴定,上述片剂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18.6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照片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材料、(2018)鄂0103刑初666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搜查清单、扣押清单、毒品称量及取样记录、被告人娄勇指认称量取样照片、武汉市计量测试检定(研究)所检定证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3.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取样等笔录;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搜查、称量取样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娄勇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8.6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娄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娄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玖红

检察官助理:郝巧会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娄勇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