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二部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娄士军,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6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法律专业人员,遂平县**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为遂平县**有限公司)、河南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空挂户,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水果湖派出所民警抓获,后被临时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于2018年6月11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11日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遂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士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3日向遂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6月26日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遂平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7月5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2019年8月7日将被告人娄士军涉嫌河南省**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遂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遂平县公安局于2018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日第二次退回遂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遂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至2019年8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9月至2015年5月期间,遂平县**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违反国家经营管理制度,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以月息1分5的利息为诱饵,在遂平县面向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向社会公众540人吸收存款137110000元,该公司于2015年底倒闭。被告人娄士军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该公司整体业务,领导该公司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2、2011年底被告人娄某某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实际控制了河南省**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娄士军开始以**公司名义,以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5年4月份,**公司资金链断裂,停止向集资群众支付利息。经审计,**公司共有135人申报债权,申报未偿还本金38466000元,银行对账单显示或申报已得利息6721549元,已偿还本金609300元,损失金额311351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款83元、机动车行驶证一本(豫Q*****);2.书证:到案经过、集资参与人报案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甲、魏某某等人的证言;4.集资参与人陈述:张某乙、宋某某等集资参与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娄士军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三册。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士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党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娄士军现羁押在遂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九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赃款83元、豫Q*****江淮牌小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一本(车辆目前由遂平县公安局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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