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刑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娄奎,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被告人娄奎因涉嫌诈骗罪, 于2020年7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娄奎通过手机聊天软件寻找等方式结识了杨某某、李某某、万某某等人,并在与她们交往的过程中编造各种理由,多次从被害人处共骗得钱款,共计人民币69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娄奎以工程需要垫资、公司账户解冻需要交钱等为理由在徐州市贾汪区天智酒店等地骗取被害人李某某235050元。
2.202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娄奎以工程需要垫资、女儿生病报销需要交钱等为理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207804元。
3.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娄奎以银行验资、工程验资、公司账户解冻需要交钱等为理由骗取被害人万某某25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聊天记录、短信记录、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周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娄奎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奎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巍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娄奎现羁押在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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