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娄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21983********,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住蒙城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娄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住蒙城县**镇**村**庄**号。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娄某、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娄某、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虚假诉讼罪
戴某某多次向被告人娄某、于某某借款,娄某、于某某害怕戴某某还不了钱,算好本息后,于2016年2月5日让戴某某打一个15万的总借条,出借人娄某,担保人于某某、戴某甲;2016年6月24日娄某、于某某又基于上述借款让戴某某打一个20万借条,出借人于某某,并声称15万借款合同已撕毁。2016年2月28日,戴某某还款娄某、于某某5万元,2016年6月24日,戴某某还款娄某、于某某13万元。
娄某基于上述15万借款到蒙城县人民法院起诉戴某甲,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蒙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于某某作为证人出庭并与娄某作一致虚假陈述,致使蒙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1日以(2018)皖16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戴某甲支付娄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月利率2%)。戴某甲上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期间,于某某再次作为证人出庭并与娄某作一致虚假陈述,致使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以(2018)皖16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后戴某甲被强制执行人民币一万元。
二、寻衅滋事罪
1.2016年8月的一天上午9时许,娄某、于某某等人到戴某某的“**公司”找戴某某讨债,戴某某不在,两人便驱赶公司内员工离开,并用U形锁将公司员工李某某、王某某等人锁在公司内直至当日上午11时许。后娄某、于某某又将公司大门锁上十天左右。
2.2016年8月、9月,被告人娄某、于某某等人多次到蒙城县**镇戴某某家讨债,对戴某某家人进行辱骂,经蒙城县公安局出警制止后,仍继续上述行为,持续十余天。
3.2016年10月的一天晚上,葛某某驾驶皖******汽车带戴某某的母亲侯某某、妻子杨某某等人回家,行至蒙城县**镇时,被告人娄某、于某某指使葛某甲驾车逼停葛某某所驾驶车辆,索要车辆,期间,对侯某某进行辱骂、殴打。
4.2016年1月份的一天,王某甲到被告人娄某、于某某的蒙城县**有限公司借款4万元,期限为一周,利息4000元,葛某乙为其担保。同月,因王某甲无力偿还借款,娄某在蒙城县**街葛某乙的**部,指使张某某用自喷漆朝葛某乙的店门上喷“还钱”字样。
5.2016年2月份的一天,娄某、于某某等人到蒙城县**乡王某甲家讨债,因王某甲不在家,王某甲的母亲、葛某甲及葛某乙在家,娄某、于某某便在王某甲家院内辱骂王某甲还钱,用院内玉米棒子砸堂屋大门及玻璃,并对葛某乙进行殴打。娄某用砖头将葛某乙停在门口的皖******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及右后侧窗玻璃砸坏。
6.2016年1月30日,王某乙向被告人娄某借款5万元,王某丙担保,期限一个月。到期王某乙未能按时还款,王某丙帮王某乙还款1.6万元。后王某乙仍无力还款,陈某某与娄某口头约定再宽限一段时间,如果王某乙到期不还,陈某某还款。后王某乙仍无力还清,2016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娄某、于某某对陈某某进行辱骂,不让陈某某离开,娄某用手将陈某某推倒在地,整个过程持续约半小时。
7.2017年7月16日晚上,娄某、葛某甲等人到蒙城县**KTV唱歌,因结账款项与**KTV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对**KTV工作人员王某丁、陈某甲、于某甲、张某甲进行殴打,经鉴定,张某甲、葛某甲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葛某乙、戴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娄某、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证言:证人葛某甲、杨某某、葛某某等人的证言;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涉案人员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于某某随意殴打、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于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为党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娄某现被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被告人于某某现被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与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