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8〕717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9********,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4********,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开发区**小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0********,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被告人娄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小区东面(**书店对面)李某某经营的体育彩票店内放置赌博机一台,二人约定由李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利益均分。至2018年5月30日案发,两人各非法获利29100元,共计获利58200元。
2017年6-7月份,被告人娄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小区**区**门处张某某经营的体育彩票店内放置赌博机一台,二人约定由张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利益均分。至2018年5月30日案发,两人各非法获利37330元,共计获利74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案发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娄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昆仑
检察员:刘 琴
2018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娄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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