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16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镇**村**组**号,现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出租屋。2008年5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判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号,现暂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8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娄某某先后二次驾驶车辆窜到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佛清从高速公路建设工地,盗窃了工地上的模板、电缆、吊车电瓶、丝杆、扣件等物品一批,后将物品销售给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镇人民路附近的废品站,销赃得款人民币2000多元;
2、2020年1月份,被告人娄某某驾驶车辆窜到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武广高铁银英公路至东坑路段,盗剪了正在使用的武广高铁线上的避雷器引下电缆线,后将电缆线销售给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云路村委会的废品站;
3、2020年3月初,被告人娄某某驾驶车辆窜到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办人民东路站前路附近,盗剪了正在使用的路灯电线,后将电线销售给清远市龙塘镇云路村委会的废品站;
4、2020年3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娄某某驾驶车辆窜到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镇新马村三棵竹水利维修工地,盗窃了工地上的电池、钢筋等物品一批,后将物品销售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5、2020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清远市龙塘镇云路村委会的废品站,先后4次向被告人娄某某收购其盗窃得来的电线,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了人民币3660元、1650元、1176元、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电线一批、黑色小米手机一台、摩托车一辆等;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检测报告书等;3.证人罗某某、陈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翟某某、郑某某、梁某某等人的报案陈述;5.被告人娄某某、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破坏轨道交通设施,足以使高铁发生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娄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楚贤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娄某某羁押在清新区看守所、张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7册,光盘26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4.《量刑建议书》各4份;
5.涉案财物移送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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