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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娄某某、杨某某等人组织卖淫、项某某协助组织卖淫)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娄某甲,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1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瓮安县珠藏镇******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14,水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荔波县玉屏街道办事处**路**号**栋**号。因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曾用名覃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18,布依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荔波县玉屏街道办事**地**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项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5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六龙镇**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镇**出租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都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杨某某等3人涉嫌组织卖淫案,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都匀市公安局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8月25日、2020年10月26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荔波**有限公司(简称**水汇)于2014年11月25日成立。2015年9月开业至2017年6月底,该水汇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娄某某。期间,娄某某安排水汇人员在**水汇设立保健二部(即理疗部),专门从事卖淫活动,并将保健二部交由唐某某(已判刑)运营管理,由唐某某招募、纠集和管理卖淫女在**水汇四楼组织开展卖淫活动。卖淫所得收入的45%归**水汇实际控制人娄某某,55%归唐某某和卖淫女,水汇管理层从唐某某55%卖淫收入中,每单抽出20元分成。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底,**水汇保健二部共卖淫2476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511127元。

2017年7月1日,娄某某将**水汇50%股份转让给被告人杨某某、覃某某,此二人各占股25%。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1月1日,实际控制人为娄某某、杨某某、覃某某,三人将**水汇下设的保健二部仍交由唐某某运营管理,并沿用之前的管理模式及收入分配制度。项某某自水汇开业后不久就在水汇上班,其在明知水汇股东等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的情况下,自2017年8月份升任为**水汇经理后,负责水汇所有事务,并积极协助**水汇股东组织卖淫活动,帮忙领取水汇营业款(含卖淫收入),审核保健二部工资,并从管理层卖淫提成中每单获得8元。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1月1日,**水汇保健二部共卖淫2026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15491元。

2017年11月1日,娄某某将剩余的50%的股份全部转让给杨某某、覃某某。杨某某、覃某某又将**水汇20%的股份转让给韦某某(已判刑)等人。此时**水汇实际控制人为杨某某、覃某某、韦某某。杨某某、覃某某、韦某某三人仍将保健二部交由唐某某运营管理,并沿用之前的管理模式及收入分配模式。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25日,**水汇保健二部卖淫次数为8555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126785元。

娄某某为**水汇实际控制人时,保健二部共卖淫4502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726618元;杨某某、覃某某为**水汇实际控制人时,保健二部共卖淫10581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3422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问题线索移送函、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传证、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解回再审批准书、交接条、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移交清单、初核情况及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提讯证、股权转让协议书、股份转让协议书、**公司股份转让协议、承诺书股权质押借款协议书、借条、银行转账凭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项某某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娄某某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蔡冰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覃某某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尚某某扣押决定书、金某某扣押决定书、姚某某扣押决定书**水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唐某某与杨某某的短信聊天记录、公司整顿期间员工工资策划方案2017年8月-2018年3月现金日记、挂账单、杨某某微信聊天记录、覃某某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现金记账单、收据收条支付条、水汇工资表、日记账、**水汇考核制度、保健二部钟点制度、管理层合作协议、项某某聊天记录、保健2部工资表、韦某某聊天、转账记录、某某笔记本记录、项某某催要工资记录、费用报销单、收据、唐某某短信记录唐某某微信记录欠条向某某接受证据清单及材料杨某甲接受证据清单及其提供的证据材料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解除合同调取证据通知书、**水汇公司企业信息材料判决书、裁定书杨某某刑事处罚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党员身份证明、开除公职、党籍处分、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罗某某、刘某某、喻某某、郑某某、姚某甲、高某某、姚某乙、张某乙、熊某某、蒙某甲、罗某甲、蒙某乙、周某某、蒙某丙、柏某某、杨某某、卢某甲、万某某、黄某某、覃某某、周某甲、唐某某、韦某某、蔡某乙、尚某某、金某某、杨某乙、邓某某、覃某乙、杨某丙、李某某、姚某某、莫某某、卢某某、莫某某、苏某某、何某某、杨某甲、陈某某、胡某某、阮某某、韦某丁、韦某戊、向某某、李某丁、杨某戌、刘某戌、陶某某、李某戌、熊某某、熊某某、娄某戌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娄某某、杨某某、覃某某、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报告光盘、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杨某某、覃某某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

检  察  官成艳玲

                              检察官助理:  

                              2021年1月21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娄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贵州省都匀市看守所;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贵州省福泉市看守所;被告人项某某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镇**出租房,联系电话:153******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6张,电子数据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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