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县**镇**村**组,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路**街**号**房。2020年10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县**镇**村**庄,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街**号**房。2020年10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冯静欣、辩护律师张晓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娄某某伙同唐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本区**村**巷**号**房内,组织赌客以“斗牛”、“跑得快”方式进行赌博,赌博次数超过十场,抽头渔利超过五千元。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赌场收取、保管水金。2020年9月30日,公安机关在上述赌博现场将被告人娄某某、王某某等23名涉案人员人赃并获。
被告人娄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娄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娄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田林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依法扣押的涉案赌资、赌具等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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