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未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娄某某,性别: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82********,汉族,高中文化,宁波**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区**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性别: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温州市**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4********,**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温州市**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蔡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王某某、“文哥”“南哥”(均另案处理)在宁波市鄞州区***成立**有限公司,王某某担任公司法人。2020年5、6月份,被告人娄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先后成为公司股东。2020年4月至6月18日期间,王某某、吴某某等人先后招募何某某、张某某、孙某某、蒋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担任业务员,招募被告人刘某某担任形象人,招募被告人蔡某某担任公司主播。上述人员先后在宁波市鄞州区**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幢**号**室、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幢**号**室,通过在相亲APP上寻找单身男性,并添加对方微信,以谈恋爱结婚的名义使用话术套路技巧骗取被害人田某某等人的信任,之后以帮助女儿做直播完成任务等理由,引诱田某某等人至“啾哩”直播平台为假冒做直播的女儿充值送礼物,至案发共骗取被害人田某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娄某某任公司股东期间,公司业务员张某某、孙某某、蒋某某、朱某某共骗取被害人田某某、李某某、潘某甲、杨某某、夏某某、秦某某、潘某乙钱款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任形象人期间,共参与骗取被害人胡某某、田某某、李某某、潘某甲、杨某某、夏某某、秦某某、潘某乙钱款共计人民币7.8万余元。被告人蔡某某任主播期间,共参与骗取被害人田某某、李某某、潘某甲、杨某某、夏某某、秦某某、潘某乙钱款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娄某某在宁波市宁海县岔路镇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蔡某某、刘某某在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创新128园区4幢32号4楼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部分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截图、后台充值记录等;
2.被害人田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娄某某、蔡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蔡某某、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公民钱财,其中被告人刘某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娄某某、蔡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娄某某、蔡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祺
检察官助理 张琪苑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娄某某、蔡某某、刘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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