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石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011979********,汉族,初中文化,包头市**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路***街坊,无犯罪前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包头市石拐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包头市石拐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21979********,汉族,初中文化,包头市**公司车间主任,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旗,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包头市石拐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包头市石拐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王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71********,汉族,高中文化,包头市**公司安全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大街,无犯罪前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石拐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石拐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20时,包头市**公司3#矿热炉(12500KVA矿热炉生产锰系合金)准备出铁水,班长按照公司出铁规定,通知了压料工范某某和周某某,让其两人关闭炉门离开炉口,随后下到矿热炉一层。20时35分左右,二层操作室工作人员用对讲机通知说矿热炉二层平台炉口发生喷炉,班长立即安排人员停水停电后赶往二层平台并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给车间主任高某某。高某某赶到现场后看到二层平台烟雾缭绕,现场有少部分炉料喷出,炉前工周某某趴在矿热炉西侧。现场推测事故发生原因为周某某违规作业站在平台上打开了炉口,导致被烧伤。高某某安排人员将周某某送医院并向娄某某进行了报告并报警。送医途中经家属要求又折返回来。经刑警队确认周长润死亡。后经事故调查组责任认定:事故发生原因为周某某违规作业导致喷炉娄某某为包头市**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扎实,没有认真督促职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高某某为公司生产车间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扎实,没有认真督促职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王某某为公司专职安全管理员,对现场环境和车间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不了解,出铁前对作业现场严禁上人作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证人证言
3、书证
4、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和安全管理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勇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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