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娄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后河镇**村*组,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9时8分许,被告人娄某某驾驶豫******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寒亭区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泰祥街右转弯时,遇李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重型厢式货车右转弯将二轮电动车撞倒并碾压李某某,致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李某某系头部、胸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复合型损伤死亡,交通事故可以形成。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侦查大队调查取证,认定娄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娄某某赔偿了受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受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丰丽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