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后河镇**村*组,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9时8分许,被告人娄某某驾驶豫******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寒亭区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泰祥街右转弯时,遇李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重型厢式货车右转弯将二轮电动车撞倒并碾压李某某,致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李某某系头部、胸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复合型损伤死亡,交通事故可以形成。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侦查大队调查取证,认定娄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娄某某赔偿了受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受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丰丽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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