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83年3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83********,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居委会,现住地贵阳市观山湖区**苑**栋**单元**室,2018年3月1日因涉嫌串通招投标被贵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5月2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1日经贵阳市公安局批准逮捕,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2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娄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依法于2018年8月21日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24日将本案交办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件需要,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与2018年12月24日两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9日与2019年1月22日两次将本案重报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3月6日起诉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决定将本案撤回起诉,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裁定准许本院撤回起诉。本案补充到新证据后,于2020年1月17日重新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娄某某在**公司任职期间,为了围标方便,私刻了贵州**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土地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印章。2018年3月2日,公安机关在娄某某办公室内搜查并扣押各类公章28枚。经审查,所扣押的贵州**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土地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与上述两家公司的公章明显不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公司工商资料等;
二、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谭某某等人的证言、贵州**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土地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四、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箫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娄某某现已取保候审(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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