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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娄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公诉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5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住仁怀市**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月1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无逮捕必要,2019年2月1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2日向仁怀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后,于2019年1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娄某某在其家中生产假冒茅台酒(成品)368瓶、茅台酒(半成品)2610瓶、茅台内供酒24瓶、建国60周年纪念酒24瓶、警卫接待酒24瓶,假冒茅台酒及茅台集团警卫局酒商标标识等30000余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娄某某包装的贵州茅台酒500ml,368瓶、贵州茅台酒半成品500ml 2610瓶酒不是该公司生产或包装出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假冒茅台酒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通话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证明表等;6.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腾燕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娄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98453****,13984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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