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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娄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00000050号 


  被告人娄某某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6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街**号**栋**单元**楼**号贵阳市南明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317贵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检察院于2020年3月20日向我院交办。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娄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7的小型轿车由贵阳市云岩区友邻路往尚礼西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友邻路与316路公交车站交叉口5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经对被告人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6.8mg/100ml,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3.2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

结果单、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强制保险单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

中心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娄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依法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洁

      2020年3月26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95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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