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二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 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02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社区***路***号*栋*号附*号,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街**局老干部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告人的意见,告知了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以轻案快办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4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娄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车架号尾数为A****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湘潭市一大桥由岳塘区往湘潭市雨湖区一大桥路口方向行驶,至雨湖区一大桥路口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25mg/100ml;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8.9467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娄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文璠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街**局老干部宿舍家中,联系电话:13786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轻案快办”程序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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