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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3725241972********,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地:聊城市茌平区**街道,住茌平区**号楼**楼西户,工作单位:**区**局,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娄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聊城市茌平区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迎宾大道与汇鑫路路口南处时,与顺行的常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损坏的交通事故。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在娄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88.5mg/100mL。民事部分已调解、赔偿完毕,娄某某获得常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办案说明、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常某某陈述材料;3、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及现场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徐林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茌平区**小区**号楼**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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