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1〕105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9004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娄某某醉酒后驾驶吉******号小型轿车沿桦甸市振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门前处,被桦甸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娄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3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民警工作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
2.被告人娄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查获现场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文江
2021年1月24日
附:
1. 被告人娄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 案卷材料一册
3. 光盘二张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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