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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娄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2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河南省通许县四所楼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娄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河南省杞县G343国道与杞竹线交叉口东200米处,被杞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娄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2.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娄某某拘役两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至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彩芳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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