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92********,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住通许县练城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11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9月4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娄某某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通许县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新兴菜市街交叉口右转弯时与沿解放路路西侧由南向北步行的叶某某相撞,叶某某受伤,厉某某报警,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娄某某带至通许县中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娄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10.3mg/100ml。经认定,娄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建军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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