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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娄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36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时02分许,被告人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6****号牌轻型封闭式货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在行驶至光明区马田街道**微型消防站路段时,车身左后侧与由张某某停放在该路段的粤S8****号车左后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04.66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因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查明道路安全状况,确保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目前该事故尚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娄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劲航

                              2020年9月27

附件

1.被告人娄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讯问笔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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