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安徽滁州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21976********,汉族,初中文化,**家电有限公司员工,住滁州市琅琊区**苑**栋**单元**室;被告人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娄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号牌为皖M*****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滁州市琅琊区**小区行驶至**苑小区内花坛位置时,因和李某某发生纠纷报警,莲心湖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赶至现场,后娄某某和李某某现场自行协商了结二人纠纷。被告人娄某某又从花坛位置将摩托车骑回小区车库停放。因出警民警发现娄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在车库旁将娄某某传唤至滁州市公安局莲心湖派出所,后执勤交警接110指令赶至,娄某某被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
被告人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娟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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