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独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娄方元,男,1997年7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大专文化,黔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技术员,出生地贵州省瓮安县,户籍地贵州省瓮安县永和镇红岩村街上组,现住贵州省平塘县通州收费站公司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方元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02时10分,被告人娄方元饮酒后无证驾驶贵FZN570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沿余安高速公路由平塘县通州站往独山县方向行驶,当行至余安高速公路211公里 (独山互通枢纽平塘往独山方向)路段处时,被在此处值勤的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娄方元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呼气式现场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滕洪、王涛、韦永荣、王忠正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娄方元的供述和辩解;4.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5.道路监控录像截图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方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方元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方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娄方元具有坦白、无前科劣迹以及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将该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金星
检察官助理:覃 萍
2020年4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娄方元现在贵州省平塘县通州收费站公司宿舍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7685382593。
2.公安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独 山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诉书
独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97********,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技术员,出生地贵州省瓮安县,户籍地贵州省瓮安县**镇**街**组,现住贵州省平塘县**站**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方元某某甲某某甲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02时10分,被告人某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贵F****0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沿余安高速公路由平塘县通州站往独山县方向行驶,当行至余安高速公路211公里(独山互通枢纽平塘往独山方向)路段处时,被在此处值勤的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呼气式现场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某某乙、王某甲、韦某某、王某乙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5.道路监控录像截图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方元某某甲某某甲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某某甲具有坦白、无前科劣迹以及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将该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星
检察官助理:覃萍
2020年4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甲现在贵州省平塘县**站**宿舍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768538****。
2.公安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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