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诉刑诉〔2019〕600号
被告人娄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号,住西安市**小区**号楼**,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1日02时32分许,被告人娄某某驾驶号牌为陕A****N红色荣威小型轿车沿东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花路隧道南口时遇交警检查。经鉴定:依据西公交司法鉴(毒)
字【2019】1666W号血醇检验报告,娄某某血醇浓度为131.8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抓获经过;
2.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
3.血醇检验报告及情况说明;
4.认罪认罚材料;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三册,电子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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