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598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汉族,1990年I2月6生,身份证号5325271990********,初中文化,云南省泸西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街**镇**村委**村**巷**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6日10时20分左右,被告人娄某某酒后驾驶云******面包车在温泉路苏宁电器红绿灯路口时驶入对面车道,与向勇宇驾驶的云******轿车相撞,尔后娄某某驾车逃离。向某某的女朋友郑某某报警后,被告人娄某某于当晚11时22分在弥勒大道与上清路口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2.23mg/100ml。
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娄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祥
2020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娄某某现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376948****;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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