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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娄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丰县**镇**庄**组**号。被告人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娄某某醉酒后驾驶苏C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江苏省丰县古丰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大同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9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助理:牛明月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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