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娄某某妨害公务)(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公民居民身证号码230122196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住****家园**号楼**单元**室,农民。2009年9月14日被告人娄某某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5月14日犯罪嫌疑人娄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已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9时许,料甸街道党工委委员、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新乡村党支部书记(包村领导)陈某某受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委派,带领新乡村包村副书记郭宇等人到新乡村村部三楼主持召开新乡村十一届村民委员会主任补选工作,在补选工作期间,被告人娄某某进入选举现场以村民代表选举不合法为由,妨害选举工作,致使选举工作被迫中断,陈某某对其进行政策的讲解并劝阻,娄某某不听劝阻,在现场不让选举,同时采用推搡、殴打陈某某的方式妨害选举工作正常进行。被告人娄某某用拳殴打陈某某胸部,将陈某某手指抓坏,导致选举工作被迫中止,无法开展。待料甸派出所民警出警到达选举现场,将娄某某带离,选举工作才得以正常进行。经法鉴,被鉴定人陈某某损伤尚未构成轻微伤、无残。

经侦查,被告人娄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在料甸镇新乡村村部三楼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 证人郭某某、郝某某、刘某某、马某某、胡某某、奚某某证言;

4. 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韩叙

书记员: 陈曦

   2020年6月1日

附:1. 被告人娄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