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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娄某某寻衅滋事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娄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97********,汉族,大专毕业,职工,住西平县**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户籍地西平县**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月18日到西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16日晚上10点多,被告人娄某某在西平县快乐时光饮吧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娄某某QQ联系卓某某(另案处理)带人过来打人。卓某某带领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来到快乐时光饮吧,在被告人娄某某带领下,对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马某某进行殴打,造成三人受伤。经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等三人的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证明、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QQ聊天记录;2.证人卓某某、申某某、吕某某、寇某某、张某甲、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汉鑫

2019年3月28日

附:1.被告人娄某某现住西平县**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楼**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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