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刑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3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时至7时,被告人娄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路**号**栋**单元**号的家中,因发现其妻子刘某某有婚外情,用手抓扯刘某某头发扇耳光,用打火机烧刘某某头发,用装有矿泉水的瓶子殴打刘某某背部,用脚踢打刘某某身体将其打倒在地,并用手肘按住刘某某颈部,对其实施殴打。后用剪刀剪刘某某头发时,因刘某某反抗刺伤刘某某左手手腕。经湖南融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所受C7棘突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等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周省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位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号**栋**单元**号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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