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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娄某某故意伤害案)_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舟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被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早晨6时许,舟曲县**乡**村村民王某甲因放水问题与同村水管员娄某某妻子王某乙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王某甲殴打王某乙,王某乙大声叫喊, 被告人娄某某听到妻子王某乙的叫喊声后赶往现场。后娄某某与王某甲发生争执并撕扯在一起,在撕扯过程中,被告人娄某某在王某甲胸部砸了几拳并搂住王某甲,王某甲在娄某某大腿处咬了一口,娄某某放开后离开,王某甲紧随其后到达娄某某家房屋处,继续争吵,后被在场人员劝开,王某甲被送往陇南市医院住院治疗。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住院病历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旭东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舟曲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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