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宁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8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住镇宁自治县**街道**村**组**。于2011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2年7月19日刑满释放。于2019年7月19日因盗窃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于2019年9月3日因盗窃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于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9日3时许,被告人娄某某趁夜来到镇宁自治县**街道*街王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其进入废品收购站实施盗窃,在翻找物品时将被害人王某某惊醒,后经王某某报警,娄某某被随后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
2019年9月2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娄某某趁夜翻入镇宁自治县***中学,将该校八年级数间教室内的学生课本、读物窃走后放置于居住场所。次日,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娄某某抓获,并从其居住场所查获被盗教材课本、读物杂志、练习本、作业本共计575本,涉案课本读物经镇宁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2683.82元。被盗课本读物已被侦查机关发还被害人。
2019年11月19日2时50分许,被告人娄某某窜至镇宁自治县**街道**村*组,见被害人赵某某家房屋大门未关,娄某某趁夜深无人之机,将赵某某家房屋外晾在绳子上的床单三床、枕头套八个、被套二套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镇宁县***中学被盗书本统计表、证据保全清单、收缴追缴物品审批表、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证人吴某某证言、证人娄某乙证言、证人赵某某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证人项某证言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娄某某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沁娥
检察官助理:罗琪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娄某某现羁押于镇宁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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