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11968********,大学本科文化,原云南省******工程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幢**单元**室,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普洱市思茅区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2020年4月13日延长留置期限;因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思茅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4日依法延长拘留期限四日,于2020年8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涉嫌贪污事实
被告人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公司的资产收益,共计人民币88.515万元。具体是:
1.2017年2月7日,普洱市****局决定由李某某(另案处理)接替娄某某担任云南省******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娄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与李某某签订《负债赔付担保协议书》,致使娄某某于2018年9月1日接管了云南省******工程公司的普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和普洱**废旧物资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的经营权、场地(权属是云南省******工程公司)等国有资产。娄某某将普洱**酒店的门面及普洱**废旧物资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的部分土地出租,将收取的本应上交云南省******工程公司的租金人民币80.89万元占为己有。
2.2018年,云南省******工程公司将废旧机械、汽车等物品堆放在被告人娄某某与其妻朱某某共同经营的普洱**废旧物资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旁,娄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其变卖,获利人民币7.625万元,并将该笔款项占为已有。具体是:
(1)2018年一天,被告人娄某某私自将云南省******工程公司废旧设备和汽车机械配件变卖给玉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获利1.645万元,并将该笔款项占为己有。具体是:
① 1辆ZL50型装载机的车壳,合价0.3525万元;
② 另1辆ZL50型装载机的车壳,合价0.3525万元;
③ 1台PC300-5型挖掘机的车壳,合价0.235万元;
④ 1辆5t起重汽车的车壳,合价0.3525万元;
⑤ 1辆丰田4500型吉普车的车壳,合价0.3525万元。
(2)2018年一天,被告人娄某某私自将云南省******工程公司2辆ZL50型装载机(废旧设备)变卖给个体户马某某,获利5.98万元,并将该笔款项占为已有。
二、被告人娄某某涉嫌挪用公款事实
被告人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经营活动,共计169万元。具体是:
1.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娄某某指使公司财务人员赵某某(另案处理)将云南省******工程公司620万元公款从云南省******工程公司建设银行账户(账号530016861390********)分多次转入其个人账户(账号62170040200********)。此外娄某某通过个人账户(账号62170040200********)代收云南省******工程公司37.276086万元公款。娄某某把其中的29.1万元转入普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账号1356********)用于经营活动。分别为:2016年8月31日转入20万元,2016年10月28日分二次转入共计9.1万元。
2.2013年6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云南省********工程公司的车位租金671.48万元、临时车位费18.46975万元,共计689.97975万元截留至普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安排财务人员将其中139.9万元转入普洱**废旧物资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娄某某夫妻共同经营)用于经营活动。
三、被告人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事实
2011年11月,被告人娄某某利用其担任普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安排公司财务人员邹某某到中国银行兑换1.28万美元,供自己出国消费(旅游公司项目外自费项目)。2011年12月16日,娄某某安排邹某某将该笔费用在普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销,侵吞该公司资金1.2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14315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娄某某的户口证明、关于娄某某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云南省劳动合同、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干部履历表、普洱市****局任免文件,工资表,云南省******工程公司营业执照,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关于******桥梁工程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云南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文件,云南省******工程公司章程,中共云南省******文件关于印发《云南***公司党委工作制度》的通知,普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普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接收普洱**驾校租赁场地的相关凭证,普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负债赔付担保协议书》,《普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借款名单》,场地租赁合同及相关支付凭证,普洱**废旧物资开发利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偿借款协议书》,银行流水,云南省******工程公司固定资产明细表,玉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过磅单及支付凭证,普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财务凭证,云南省******工程公司提供的娄某某备用金基本情况及银行存款明细,《车位出租协议》,普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取车位费、停车租金的财务凭证,普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停车位租赁汇总表和停车位租赁款涉及的人员姓名统计表,关于对普洱****建设工程公司财务情况说明,关于对普洱**废旧物资开发利用有限公司资金收取的情况说明,普洱**废旧物资开发利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明细账及会计凭证,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交通{2016}122号文件,普洱**废旧物资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专家组验收评审意见,普洱**废旧物资开发利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云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外出旅游包干费用的相关凭证,娄某某出国旅游报销1.28万美元的相关凭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李某某、郭某某、谢某某、刘某某、李某甲、郑某某、白某某、普某某、倪某某、张某某、李某乙、刘某甲、李某丙、王某某、王某甲、安某某、邹某某、毕某某、蒙某某、邓某某、陈某某、蒙某甲、徐某某、李某丁、李某戊、邹某甲、陈某甲、赵某某、白某甲、朱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娄某某交代材料;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云南赢正会计师事务所会计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一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在担任云南省******工程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及卸任经理之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侵吞国有公司的资产收益,共计人民币88.5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利用其担任云南省******工程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用于经营活动,共计人民币16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利用其担任普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将其出国旅游自费项目开支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在公司报销,侵吞公司资金1.2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14315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佳意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娄某某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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