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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娄某某犯盗窃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因犯盗窃罪,2016年9月27日被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7时许,被告人娄方某某为寻找扒窃的目标,在河源市源城区205国道白田市场公交站乘坐108路公交车,趁车上人多拥挤时,伺机在被害人张某某随身挎包内盗走一部黑色华为牌手机(价值人民990元),并于当天将扒窃得来的手机卖给维修点老板李某某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视频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购买证明等;2.现场勘验、辨认笔录;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证人李某某通的证言;5.被告人娄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子安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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