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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娄某某盗窃案)_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563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6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 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娄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娄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间,被告人娄某某趁人不备,多次进入新沂市**镇**组**厂内,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将该厂内电缆截断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缆共计价值人民币196元。现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娄某某采用上述方式盗窃该厂内电缆16米,出售给新沂市**镇**村**组收旧点刘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64元。

2、2020年8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娄某某采用上述方式盗窃该厂内电缆17米,出售给临沂市郯城县**镇**庄收旧点张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68元。

3、2020年8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娄某某采用上述方式盗窃该厂内电缆16米,出售给临沂市郯城县**镇**庄收旧点张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64元。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娄某某被新沂市公安局瓦窑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

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的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枫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娄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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