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三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住山东省沂水县**镇**村**号,曾于2019年**月**日因犯盗窃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已缴纳)。2020年**月**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月**日凌晨,被告人娄某某到沂水县**小区**号楼西侧附近,通过拽拉车门寻找未锁车门的车辆后伺机进入车内盗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吉利轿车副驾驶座钱包内现金100元后用于个人消费。
二、2020年**月**日凌晨,被告人娄某某到沂水县**小区**号楼**单元门口附近,通过拽拉车门寻找未锁车门的车辆后伺机进入车内盗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侯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丰田轿车内副驾驶储物箱内黑色钱包一个,将钱包中现金7000元盗走后存入微信钱包用于个人消费。2020年**月**日,公安机关将其微信钱包内剩余3300元扣押后发还被害人侯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娄某某指认现场的笔录;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4.被害人袁某某、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害了他人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磊
二0二0年七月三日
附件:
1、被告人娄某某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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