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娄某某盗窃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县人,农民工,住**县**路**号。2015年2月13日因盗窃被临沂市公安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8年8月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山东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8日晚,被告人娄某某在临沂市**区**路**路交汇处西路边,趁人不备,窃取陈某某红白色大阳牌小神豆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49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有辨认、搜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琳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娄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_2.侦查卷二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