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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娄某某盗窃罪)(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68********,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现住地同上。1984年因流氓、盗窃被劳教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2月21日被安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4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9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4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4月24日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将娄帮军从浙江省永康市抓获归案,2020年4月3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1日由该局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6日由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2日凌晨5时许,犯罪嫌疑人娄某某窜至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事处小坡村,从被害人汪某的在建房外建筑搭架爬到屋内,将被害人梁某放于此处用于施工的起重机1台、两轮手推车3台、潜水泵5台、磨光机2台、电锤1把、水平仪2台等工具及被害人汪某的衣服等物品盗走。并于15时许,雇郑某某用手推车将盗得的3台水泵和电线若干卖给支某某,卖得的赃款被挥霍。经估价,上述被盗工具价值共计人民币3188元。案发后,部分物品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支某某、郑某某、刘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梁某陈述;4、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嫌疑人娄某某辨认笔录、郑某某辨认笔录、支某某辨认笔录; 7.现场勘验笔录:对被盗现场的勘验检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有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理;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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