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二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镇**村,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路**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嫩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嫩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嫩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0日,“嫩江县**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莫旗**镇签订了施工合同,之后张某某忙不过来,就让被告人娄某某用“嫩江县**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资质自己干这工程。2018结账时,张某某要求娄某某提供干工程时购买材料的发票,娄某某因当年购进材料时没有发票,便通过他人以3.5%的价格在“哈尔滨**建材有限公司”为“嫩江县**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虚开发票5张,价税合计502000.00元。“嫩江县**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取得5张发票后未入账使用。
经侦查,被告人娄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发票等;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安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经公安机关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民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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