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88********,汉族,本科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娄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6日被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被告人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江北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已告知被告人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等人、被害单位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娄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10日该分局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28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娄某某所在的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中国**公司浦口分公司的外包单位,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娄某某接到**公司派单或通过被害人自行联系的方式,在公司无委托授权的情况下收取被害人的钱款后并未直接上缴**公司也未帮助被害人办理宽带业务的方式实施诈骗8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2185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娄某某冒用他人名义,制作虚假的中国**公司宽带延伸服务订单,先后4次骗取**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18493元。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从其所在的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后通过“闲鱼网”发布**公司宽带包年广告,先后骗取12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269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娄某某接到**公司派单或通过被害人自行联系的方式,收取被害人的办理电信宽带的钱款后并未直接上缴**公司,也未帮助被害人实际办理宽带业务,先后骗得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480元、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344元(其中路由器费用及安装费344元)、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卫某某1000元、被害单位**洗浴休闲有限公司人民币4280元(其中上门安装费用200元)、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510元(其中上门安装费用299元)、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1571元,上述8名被害人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12185元。
2.2018年6月13日至2019年1月20日间,犯罪嫌疑娄某某冒用他人名义,制作虚假的中国**公司宽带延伸服务订单,先后4次骗得中国**公司浦口分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18493元。
3.2019年8月28日至2019年10月13日间,被告人娄某某从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后通过在“闲鱼网”发布虚假的电信宽带包年广告,先后骗得被害人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王某丁、夏某某、袁某某、付某某、雍某某、张某丙每人人民币360元,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60元,骗得被害人成某某人民币770元,骗得被害人张某丁人民币799元,上述12名被害人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5269元。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娄某某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娄某某退还中国**公司浦口分公司人民币2000元。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娄某某所在的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先行支付了中国**公司浦口分公司被骗的电信宽带延伸服务费用共计21149.51元以及赔付了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211元、黄某某人民币1000元、刘某甲人民币1000元、** 洗浴休闲有限公司人民币4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娄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劳动合同书、承诺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孙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守珍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娄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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