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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娄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娄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2009年7月6日因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9月份,被告人娄某某以谈恋爱为名,通过聊天软件结识王某某、亓某某、邵某某等五名女性被害人,以让被害人投资合伙做生意、“借钱”用于建设大棚工地等名义,分多次骗取该五名女性被害人共计67万余元,除退还被害人7万余元外,其将所得款项中的60余万元用于其个人消费、赌博以及偿还其个人所欠他人债务,并将被害人的部分联系方式拉黑。其中:

1、2019年7月份至2019年9月份,该骗取潍坊市高新区的邵某某240000元(退还14000元)。

2、2019年7月份至2019年9月份,该骗取潍坊市坊子区的徐某某27000元(退还4000元)。

3、2019年6月份至2019年9月份,该骗取寿光市**镇的付某某14000元。

4、2019年2月份至2019年9月份,该骗取临朐县的王某某296900元(退还40430元)。

5、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9月份,该骗取潍坊市潍城区的亓某某100000元(退还1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强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娄某某现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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