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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娄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0********,彝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县**镇**村委**小区**栋**单元**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本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1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娄某某通过微信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沈某某、荀某某、严某某等多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苹果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缪某某、崔某某、沈某某、严某某、荀某某、胥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清点记录及物证提取记录;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被告人娄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萍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娄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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