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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娄某某重婚案)(公开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睢县******号,因涉嫌犯有重婚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婚罪,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睢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2月份,被告人娄某某与杨某某按照农村的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2014年2月11日,双方在睢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人娄某某与杨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6年被告娄某某认识了年某某,并同居生活,2019年11月6日,年某某为被告人娄某某生下一个女儿(娄某乙)。

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控告书、被告人娄某某的户籍登记表、前科查询证明、娄某某与杨某某结婚登记证书、出生医学证明、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证人张某甲、崔某某、宁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在自己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又与年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年某某怀孕后生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国福

检察官助理:程秋月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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