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7241989********,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现住河南省太康县**乡**庄行政村**庄。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20年8月25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于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2020年8月份,被告人娄某某明知其销售的“增大增粗”、“延时王”、“虫草强肾王” 等保健食品无正规渠道来源,可能含有对人体有害的非法添加物质,为谋取私利,仍然在中牟县**市场**区其经营的“夫妻保健店”内予以销售。2019年11月份、2020年8月份,被告人娄某某以40元一盒、80元两盒的价格向赵某某出售“增大增粗”保健食品3盒;2019年9月22日、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娄某某分别以70元、5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出售“虫草强肾王” 保健食品2盒;2019年至2020年8月份,被告人娄某某以70元一盒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 “延时王”等保健食品共4盒。2020年8月5日,中牟县公安局在被告人娄某某经营的“夫妻保健店”依法扣押“虫草强肾王” 保健食品2盒(每盒10粒胶囊)、 “增大增粗”保健食品1瓶(每瓶10粒胶囊)、“延时王”保健食品1盒(每盒10粒白色药片)。经鉴定:“增大增粗”保健食品所含西地那非成分实测值为30.0㎎/㎏,“延时王”保健食品所含西地那非成分实测值为2.67×104㎎/㎏,“虫草强肾王” 保健食品所含西地那非成分实测值为1.25×104㎎/㎏。经认定,西地那非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许某某、仝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娄某某供述;4、河南恒晟检测有限公司鉴定意见;5、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德伟
检察官助理:李志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附:
1、被告人娄某某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