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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娄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桐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遵义市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娄某某在运输纸板到重庆市南川区变卖时发现纸板中有一枪管,便将枪管带回欲制造一支火药枪打野味,后娄某某回家便到附近的山林中砍来木材加工成枪托,又买来螺丝等配件,最后用焊机将前述配件制造成一支完整的火药枪藏匿于其岳父石某某家中,2020年3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娄某某非法制造的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枪支致伤力,依法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中成

检察官助理:吴红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934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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