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公诉刑诉〔2019〕232号
被告人娄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6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柘城县公安局民警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娄某某在柘城县胡襄镇李关村非法种植有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5000株,经鉴定全部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俞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500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华伟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娄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