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娄某某,女,195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51********,汉族,文盲,农民,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号。被告人娄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的11月的一天,被告人娄某某在本区**街道**社区**号其自家空地上种植疑似罂粟的毒品原植物,截止2020年3月19日共长出782株(未开花结果),后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民警查获并铲除。经鉴定,被告人娄某某种植的植物系罂粟Papaver somniferum L。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取样笔录等书证;
2.证人戴某甲、戴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
4.江苏省植物研究所出具的植物材料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祥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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