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娄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安徽省灵璧县**镇**村。被告人娄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改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8日至9月8日,被告人娄某甲因患有垂体腺瘤在安徽省立医院治疗。由于其该年度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能报销医疗费用,被告人娄某甲遂使用其弟弟娄某乙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期间共花费人民币19608.36元,其中新农合补偿人民币13726元,个人自付人民币5882.36元。
被告人娄某甲于2019年10月15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朝阳派出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医疗费用结算单等书证;
2.证人娄某乙、娄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新农合基金137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丽华
附:
1.被告人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灵璧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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