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娄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0********,汉族,小学文化,现任桐梓县**镇**村**组**职务,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甲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娄某甲在家中发现其父亲遗留的一支已坏掉的火药枪,为使该枪支能正常使用,娄某甲为该枪支制造加装了枪托和扳机。2020年初的一天,娄某甲持该枪打猎后将其存放在娄某乙家。2020年3月26日,公安民警在娄某乙家中查获该火药枪。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火药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枪支致伤力。
被告人娄某甲于2020年3月26日被传唤到案,娄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搜查、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被告人娄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传龙
检察官助理:余航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32952****,1732390****(保证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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